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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大處罰力度 輪胎被明確列入召回范圍
曹雷
原創 · 0瀏覽·2012-02-11 08:52關注
[汽車之家 資訊] 2012年的2月3日,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(意見稿),面向社會廣泛征集意見。日前,我們獲得了有關召回條例的最新消息,在新的召回管理條列中,汽車輪胎已被明確列入召回范圍之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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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新條例中第26條明確規定:“汽車產品出廠時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,由汽車產品的生產者負責召回;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,由輪胎的生產者負責召回。”
另悉,在召回管理條例意見稿中,新條例還對“缺陷”和“召回”進行了重新定義。“缺陷”是指由于設計、制造、標識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、型號或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危及人身、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;“召回”則是指汽車產品生產者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、修理、更換、退貨等措施,預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動。
此外,新條例中還加大了違反規定后的處罰力度,最高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,或處以缺陷汽車產品價值2%以上10%以下的罰款。
編者語:汽車輪胎是消費者在使用汽車過程中磨損最為嚴重的部件之一,它的質量好壞或存在缺陷與否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生命安全,我們看到,國家也看到這一方面的重要性,將其明確列入了召回范圍之內,這對于消費者來說就多了一份保障,少了一份安全隱患。(文/汽車之家 曹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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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意見稿公布
http://m.omaae.com/news/201202/29178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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